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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柞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57********,汉族,初中肄业,陕西省柞水农民,无前科。2020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自制打鱼机,前往柞水县杏坪镇严坪村四组金钱河河道内电鱼。后经群众举报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打鱼机1个、野生小鱼2.4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鱼机、渔网、鱼篓各一件;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认罪认罚书等;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燕

检察官助理:杜渭翠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柞水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99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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