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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1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在长江武汉**段**粮油附近江边水域,将13张地笼网布设在该水域;又于同年6月30日凌晨5时许,从上述水域布设的地笼网中收取渔获物,收取完毕后被公安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收缴作案工具地笼网13张、渔获物(龙虾、黄鳝、江虾等)3.05公斤。上述渔获物已交当地渔政部门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地笼网、渔获物等物证照片;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记录、扣押清单、渔获物称重经过及照片、情况说明、禁渔相关文件等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冯畅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联系电话:1592638****;

2. 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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