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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大邑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组,现住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宿舍。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4时至16时,被告人陈某某在重庆市奉节县白帝镇八阵村郑万高铁搅拌站旁草堂河河边,使用禁用渔具可视锚鱼器进行锚鱼,捕获2.45千克鲤鱼一条。经认定,涉案河段系禁渔区,涉案可视锚鱼器系禁用工具,经鉴定,可视锚鱼器利用尖锐钩刺主动刺挂并捕获鱼类,其捕捉对象主要为较大的鱼体,作业时会导致鱼类严重伤害,是一种捕鱼效率更高、危害更大的新型“武斗竿”,是《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公(渝农发(2010)26号)》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案发后,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已将渔获物及作案工具可视锚鱼器一套进行扣押。

2020年4月5日,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捕捞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水域禁渔制度的通告》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西大司鉴(2020)鉴字第014号鉴定意见、所涉河段、所涉渔具认定书;

5.指认、指认称量、扣押笔录;

6.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2020 年 7 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处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他证据1份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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