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陈**,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7042*****,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陈**在赵河玉都办事处苏寨村段河道天然水域内,使用电打鱼进行非法捕捞。2020年5月21日,陈**在赵河湿地公园河道内,再次使用电打鱼进行非法捕捞。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陈**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等笔录;5. 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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