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4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02199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楼**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4月27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5月27日补查重报。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案件审查期限延长至2020年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开始使用宝塔面板的管理服务器。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研究发现宝塔面板软件存在漏洞,于是编写脚本攻击漏洞,成功后可以自动绑定(微信号)、登陆(宝塔面板)、上传(木马文件)到使用宝塔面板的服务器,从而获取他人宝塔账户的最高权限,控制他人的宝塔账户。经鉴定,东莞市百塔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述方式非法登陆控制共2475次。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暗网“自由国度的论坛”非法交易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包括姓名、电话、时间、身份证、银行卡、地址,经查重后220330条),再通过暗网转卖给“鑫网”、“拉丁咯”、“美元”、“棋网”等网络用户。
2019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电脑、手机等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电脑数据截图、公民个人信息、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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