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社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象牙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为牟利,以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4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象牙项链1串(共含有109颗串珠),于2020年10月14日通过微信联系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蔡某某(另案处理),后蔡某某转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又转售给张某某(另行处理)。2020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上述象牙项链。
2.2020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以185元的价格从温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块象牙素牌,将其雕刻为“御龙观音”造型象牙牌子后,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微信联系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蔡某某(另案处理),后蔡某某转售给徐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又转售给吴某某(另行处理)。2020年11月3日,公安机关从吴某某处扣押上述“御龙观音”象牙牌子。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处扣押的项链中46颗串珠为象牙制品,经称重,重21.2克;从吴某某处扣押的象牙牌子为象牙制品,经称重,重24.5克,象牙系非洲象或亚洲象所有,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Ⅰ,非洲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Ⅰ或Ⅱ。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象牙制品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3.到案经过;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蔡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范 璞
检察官助理:黄长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13178058816)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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