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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六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社区居委会****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1127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本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被仙游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我院批准,2020年11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5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赵某某(已判决)购买了三根拼接象牙制品后,以7700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某(已判决)。后经多次易手,该三根拼接象牙被仙游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3根象牙制品为象牙原料与其他材料拼接而成,其中象牙净重0.2kg,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8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同案人林某某、赵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2018]261号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明知象牙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共计价值83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子高

检察官助理 陈希云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90页、30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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