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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乡,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17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一名老挝人购买三只疑似巨蜥,后陈某某又拿出疑似巨蜥进行出售,于10月6日被群众举报之景洪市森林公安局。

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委托鉴定的检材反映的动物,能通过形态鉴定确定到物种,鉴定为巨蜥科的巨蜥,为国家1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2具活体1具死体。根据原国家林业部1996年发布的《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国家1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12.5倍执行。3只巨蜥个体的价值标准为900(元)×12.5(倍)×3(只)=33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接警登记表、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出售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袁妍

2015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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