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远发,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村委**村**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8月18日被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远发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陈远发在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乡**村委会黄某某家花费1800元购买了一只猴子圈养于其位于**镇**村委会**村的家中,约半年后,其将该猴子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乡**委会的张某某。经鉴定,该猴子的来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远发未经许可,非法购买、出售猕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远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仁英
助理检察员:汪雪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89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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