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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83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许可情况下,先后通过淘宝网等网络平台向他人非法收购1只苏卡达陆龟、1只缘翘陆龟、1只红腿陆龟、2只辐纹陆龟、2只黄缘闭壳龟、1只卡罗来纳箱龟、1只乌龟。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百度贴吧等平台将上述1只苏卡达陆龟和1只红腿陆龟以每只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甲、黄某乙等人。2020年3月2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缴获了上述未售出的7只活体龟。经鉴定,上述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缴获活体龟等物证;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

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忠华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59209*****;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8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扣押7只活体龟、手机2台,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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