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行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成都市荷花池市场购买了穿山甲甲片(鳞片)200余克。2020年7月29日,民警对其经营的巴中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分店(**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了206.2克穿山甲甲片。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06.2克甲片(鳞片)种属为鳞甲目、鲮鲤科、穿山甲属、穿山甲的鳞片,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鳞片的参考价值为15元/克。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表;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洲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巴中市恩阳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868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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