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水县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罗浩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建水县**镇**佳苑旁**洗车场门口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只猴子,并将其收购的猴子用铁笼关养在其居住**洗车场内。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收购的猴子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猕猴活体一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某辨认笔录、王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级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嘉兴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建水县临安镇**小区旁“**洗车”场内,联系电话:1340893****、1376932****。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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