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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网络,先后购买红领绿鹦鹉一只、亚历山大鹦鹉一只、绿颊锥尾鹦鹉一只、平胸龟两只饲养于其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的家中。2020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查获,并将涉案保护动物移送鉴定。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购买的红领绿鹦鹉、亚历山大鹦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每只价值人民币一万元;绿颊锥尾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已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购买的平胸龟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两只平胸龟价值人民币六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委托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董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已将涉案保护动物返还国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军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08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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