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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19〕12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幢**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向他人购买黄缘闭合龟三只。2019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从微信名为“金龟来@张某某”的微信好友处购买卡罗莱纳箱龟二只。2019年5月20日,民警在温州市瓯海区**花园**幢**室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当场扣押龟五只。经鉴定,上述五只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野生动物(制品)接收单、初步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身份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贤木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温,联系电话:1365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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