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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停车场管理员,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万宁市****社区**大道**厂宿舍,住该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8日至3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刷抖音时发现苏卡达陆龟很好玩,便通过百度贴吧**社区论坛加入“四某某”微信群,向群内的微信账户“zg10****”支付人民币800元购买了1只苏卡达陆龟;同年4月7日,陈某某向群内微信账户“zg10****”支付1700元购买了2只苏卡达陆龟(2只均未养活)。同年4月21日,陈某某向群内微信账户支付人民币920元向“A某甲”购买3只红腿陆龟和1只赫曼陆龟;同年4月13日,陈某某向群内微信账户“A某乙”支付人民币502元购买2只豹纹陆龟。同年5月中旬又再次向微信账户“A某乙”支付人民币480元购买2只豹纹陆龟。2019年6月份,陈某某想买娃娃鱼来玩,后来在某某网上搜到一家购买娃娃鱼饲料可以赠送2只娃娃鱼的店铺,陈某某支付人民币400元多元购买娃娃饲料时并赠了2只娃娃鱼(学名:大鲵)。2019年6月底的某日,陈某某在万城镇东门市场买东西时,向一名外省人以每只人民币60元购买了2只斑点池龟,每只人民币8元购买了5只中华草龟。

经鉴定,红腿陆龟、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赫曼陆龟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斑点池龟、大鲵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6只乌龟、2条娃娃鱼(活体)。

2.书证:人口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褚福欣

检察官助理:邱良能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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