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乡**路**号,现住址:福建省清流县**镇**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经过清流县嵩口镇高坑村时,从一路人手中收购“老鹰”死体1只,后带至清流县龙津镇怡景书苑*号楼****室家中进行拔毛等处理后存放在家中冰箱。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清流县城关第一农贸市场向一男子收购“石润”活体24只并存放在自家冰箱。陈某某收购的“老鹰”和“石润”于2019年5月30日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收购的“老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鸮,“石润”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棘胸蛙。2019年5月30日清流县林业局将陈某某收购的棘胸蛙活体24只予以放生。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清流县公安局检举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线索,并带民警到清流县**镇**街黄某某的租住处,民警在黄某某家中查获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野生动物技术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鸮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还收购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棘胸蛙24只,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发文
检察官助理:赖水洲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镇**号楼**室,联系电话:139509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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