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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村委会****号,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乳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乳源县公安局桂头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抚育其山岭种植的茶籽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在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山岭,使用柴刀、手锯陆陆续续砍伐山岭上的樟树一共12棵,被砍伐的樟树遗留在现场,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陈某某在***山岭砍伐的樟树为香樟树,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规格处于6-20公分之间,且此批樟树为自然生长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并表示真诚悔罪,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爱国

检察官助理:杨海琴

书 记 员:谢广吉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乳源县公安局桂头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现住在乳源县**镇**村委会**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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