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宁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户籍地与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新宁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保护植物罪,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便于以后在山里造脐橙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采集证的情况下,一个人利用一把锄头在**镇**村**组**山自家责任山场内陆续挖了8株自然生长比较茂盛的樟树的树根和裤脚皮,并进行焚烧,造成其中7株樟树枯死,1株樟树被严重毁坏。经湖南省森林植物园野生植物专家对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现场进行鉴定,陈某某非法毁坏**山山场的8株树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被毁树木总蓄积为1.10立方米,经济出材量0.5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宁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镇**村**山烧死林木林业技术鉴定报告、第20191110号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勘照片、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6.讯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香樟8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万物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1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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