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认为攀以花市仁和区同德镇新生村回子庙组冬瓜树湾处的1株林木影响自家芒果树的生长,,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处1株林木环状剥皮,2019年9月,该株林木被发现已经死亡。经鉴定:被环剥树皮的林木蓄积为0.712立方米;林木权属系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新民村核桃箐组集体所有;树种为红椿;林木株树为1株;林木起源为天然;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该林木保护级别为Ⅱ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林权证明;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会议记录及签到册;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关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寒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995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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