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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狩猎、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5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商城县**镇**村**组**号(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2020年8月25日,商城县公安局汪岗派出所民警在查处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狩猎一案时,对其家中搜查时发现其家三楼楼梯拐角水箱处一塑料袋内装有的黑色粉末状物体疑似爆炸物。经侦查人员当场称重,该疑似爆炸物的重量为11.26公斤,随即依法将该疑似爆炸物扣押,后于2020年9月3日将该疑似爆炸物送检。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即: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鉴定,该送检爆炸嫌疑物样品组分质量为:硝酸盐(以硝酸铵计)84.1%,水分和挥发分4.2%,木粉替代物11.4%,其他0.3%,联合国隔板实验结果为“+”,该样品具备爆炸属性,属于硝铵类炸药。被告人陈某甲供认该炸药系其约四五年前放置在此处,从未使用过。当日,商城县公安局将被告人陈某甲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其非法储存爆炸物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粉末状物体11.26公斤的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等;3.证人王某甲、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及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6.鉴定意见: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鉴定1份

二、非法狩猎罪

2019年冬天,被告人陈某甲将其多年前购买的升压器放在其侄子陈某乙家无人居住的旧房子里,将铁丝固定在其家屋后山上,然后将升压器与铁丝连接后于夜间通电。期间猎捕到一头重约60斤的野猪,其将野猪处理干净后,卖了一部分给附近邻居获利200余元,一部分供自己家食用。侦查人员在搜查中发现了其使用的作案工具升压器、铁丝及猎捕夹,后均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升压器1台、铁丝1卷、猎捕夹20个的实物照片;2.书证:商城县林业局证明、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禁猎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证人陈某丙、肖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及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明知是爆炸物仍私自将该爆炸物储存在自家居住的楼房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形下,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结合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建议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综上,建议两罪合并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承启

检察官助理:胡雪妮

2020年10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黑色粉末状爆炸物、升压器、铁丝、猎捕夹由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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