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2********,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自称其身体不好,需要进补,萌生张网捕猎野生鸟进补的念头。案发前十几天,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采用法律禁用方法在澄海区莲下镇北湾村沟渠附近田间布设2张捕鸟网猎捕野生鸟,至案发时每天均能猎捕到几只野生鸟。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到现场收取其鸟网上的野生鸟2只,后驾驶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带回调查。
经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聘请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鸟2只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疑似鸟类2只均为鸟纲(AVES)鸻形目(CHARADRIIFORMES)彩鹬科(Rostratulidea)彩鹬(Rostratula benghalensis),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陈某某辉的供述;
3、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
4、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杰
2020年1月2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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