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19日凌晨5时许在吴川市**街道***村海边山丘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野生雀鸟。
经湛江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非法狩猎的15只野生雀鸟分别为山斑鸠4只、火斑鸠2只、白头鹎9只,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名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其如实供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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