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易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上午,无狩猎身份的被告人陈某某在禁猎区攸县**镇**村“七宝禅林”寺庙左侧的红薯地里,发现了野猪的活动痕迹,于是就在现场自制了一个绳套(抓捕野猪的触发式陷阱)。2020年8月9日0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红薯地里查看绳套时,发现绳套捕获了一只小野猪。于是陈某某用木棍将小野猪打死并将小野猪提到自己住处。当日6时30分许,陈某某将非法捕获的小野猪送到攸县黄丰桥镇镇区桥头处售卖。被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县林业局对该小野猪进行物种和保护级别鉴定为:属偶蹄目、猪科一野猪(Susscrofa),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口头传唤经过,户籍证明,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办案说明,陈某某非法狩猎来的小猪、现场销毁情况及指认偷猎现场的情况的照片8张;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攸县林业局对陈某某狩猎的小猪进行鉴定,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民
检察官助理:柴创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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