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被告人陈某甲于于2019年12月10日投案自首,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396号),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全省全面禁猎野生鸟类。禁止在广东省境内使用粘网(捕鸟网)、鸟类电子诱捕装置。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遂溪县**镇**村的养鹅水塘边架设捕鸟网,并利用诱鸟器引诱野生鸟类投网的方式进行捕鸟。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该方式捕获野生鸟类4次,一共捕获了20多只野生鸟类,并将捕获的鸟类进行加工食用。
2019年11月2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在该水塘边发现捕鸟网、诱鸟器等禁用工具,并从捕鸟网处解救一只“夜鹭”候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
4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
5 、鉴定聘请书、野生动物鉴定书;
6 、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8 、证人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是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炳胜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卷(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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