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760316251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现住江西省南城县***********。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端午节前后,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家猪圈屋檐下发现一鸟窝,随后使用捣巢的方式捕获了鸟窝中的2只鸟类野生动物。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饲养鸟类野生动物的鸟笼1 只,把非法捕获的2只鸟类野生动物放至鸟笼中饲养至今。
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猎捕的2只鸟类野生动物为八哥,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为300 元/只,2只合计价值人民币600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南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 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执法和放生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猎捕方法,捕获了鸟类野生动物,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标
检察官助理:曾李燕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涉案款物处理意见表二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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