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夜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梁某甲等人携带照明灯等作案工具,窜到平舆县杨埠镇王店村委小王庄附近抓青蛙和蟾蜍时,被平舆县公安局杨埠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陈某某非法狩猎的12只蟾蜍和6只青蛙以及作案工具,后移交平舆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某对利用夜间照明的方式非法猎捕青蛙和蟾蜍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平舆县自然资源工程师鉴定,被猎捕的6只青蛙为黑斑蛙,被猎捕的12只蟾蜍为中华蟾蜍,二者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猎工具电子秤、电灯、青蛙、蛤蟆等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临泉县庙岔社区证明、庙岔派出所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放生证明、平舆县人民政府文件、省林业厅和省公安厅有关非法狩猎犯罪的规定;
3、证人梁某甲、梁某乙的证明;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猎捕蟾蜍和青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知错悔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素琴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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