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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6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塑料编织袋、电子灯头套等工具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内的坑渠、竹林及清四公路路边绿化树头处捕捉90只蟾蜍。经鉴定,是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卫国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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