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柘荣县**乡**村**号,住柘荣县**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以捕猎棘胸蛙为主要谋生手段,同时还收购他人猎捕的棘胸蛙、赤麂、野猪等野生动物进行转卖牟利。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到柘荣县楮坪乡兜岭村、洪坑村,英山乡岭头村,富溪镇叶山村、樟坑村等地的山上,使用夜间照明的行猎方法及猎套等工具,多次猎捕棘胸蛙、赤麂、野猪等野生动物。2019年8月26日,柘荣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在其租住的柘荣县**乡**村**岗**屋内查获棘胸蛙活体195只,冻结死体棘胸蛙35只、赤麂12只、野猪头2个、野猪腿2个等。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以上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移送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及认罪认罚记录、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柘荣县精神病防治院病人收治情况、残疾人证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照片等。
6.电子数据林某某手机微信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一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5939****。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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