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沁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沁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天至2019年春天,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猎夹在陈庄村西南的山沟自家地里猎捕3只野兔,后与其家人食用。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猎夹在陈庄村西南的山沟自家地里猎捕1只果子狸(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受伤死亡后,其与家人食用。
2019年7、8月份玉米出红缨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猎夹在陈庄村西南的山沟自家地里猎捕1只果子狸,并养在家中,后被沁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放生。
2019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陈某某用逆变器猎捕野兔,未捕获猎物。
2019年11月份前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猎夹在其家门口的玉米辫上捕猎斑鸠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搜查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玥言
检察官助理:张丹丹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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