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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狩猎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乡**号。199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2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淳安县**镇**村土名“高坑坞”水库边,以徒手方式猎捕野生动物“黄蛤”114只,并将全部“黄蛤”赠与**镇**村村民项某某。后“黄蛤”由项某某杀害109只,保留活体5只。经鉴定,猎捕的野生动物“黄蛤”学名中华蟾蜍(Bufogargarizans),系国家三有动物,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现淳安县公安局已将114只“黄蛤”依法扣押,总计价值342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逃至安徽省黄山市,于2019年12月7日11时被安徽黟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1999)淳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关于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任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淳林动技鉴〔2017〕001号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韩英

                                    检察官助理 余琪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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