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54********,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号,现住安陆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安陆市赵棚镇中湾村2组与方家湾交界处一块西瓜田里架设一张粘网,粘住八哥2只,麻雀1只,乌鸫1只及家鸽1只(均已死亡)。经安陆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辨认查询,八哥、麻雀及乌鸫均属于湖北省省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学文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镇**村**组,联系方式1387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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