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乡**村**社**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6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退查重报。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猎捕野生动物属违法行为,擅自在位于**乡**村南侧小河沟内,使用冰凿在冰面上凿洞,用铁锹将凿出的冰碴产走后下地笼,实施猎捕行为。2018年12月17日,陈某某将地笼起网,猎捕到青蛙,经对其非法猎捕的青蛙进行清点共计504只(活体385只,死体119只)。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9日在陈某某家中扣押了冰凿、地笼、铁锹、竹竿作案工具。2018年12月22日,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聘请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对涉案青蛙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涉案野生动物均为东北林蛙(原称海参威蛙),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认罪诲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晓洁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委托调查评估函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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