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河北省迁西县**乡**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7人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迁西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迁西县**乡**村一带小河里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林蛙。2019年11月4日7时许,迁西县公安局民警在迁西县**乡**村小河里,查获陈某某非法狩猎的野生林蛙1405只。经鉴定,被鉴定的动物为中国林蛙,拉丁学名:Ranachensinensis,无尾目、蛙科、林蛙属,共计1405只,每只价值100元,共计价值140500元;均属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被告人陈某某2020年1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某某、付某某出具的证言;
3、“2019.11.04”陈某某非法狩猎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放生情况说明;
6、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页顶动物禁猎区的通知;
7、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非法捕捉野生中国林蛙140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印双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23191639;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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