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住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 2020年2月24日被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其居住的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的自家农田里安装三张粘网猎捕野生动物,至2020年2月19日被巡查民警发现,粘网上有6只鸟类死体;经池州市贵池区自然保护管理站鉴定,粘网上的6只鸟类分别为灰椋鸟4只、乌鸫2只,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纪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国云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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