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53********,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放置线套的方法,在武宁县**乡**村**号其家附近的菜地里猎捕到2只野兔。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猎捕的兔类野生动物为华南兔,该物种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归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喻松
检察官助理:张旭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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