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9********,汉族,小学肄业,临时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于2020年4月21日将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移送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管辖。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魏诗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指定管辖。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0月至12月间,在本市天宁区郑陆镇董墅村野外农田间,安放15只捕鼠夹捕猎野生动物黄鼬40只,捕杀后将肉食用,并将皮张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350元。2019年1月24日盐城市大丰区森林警察大队查获上述动物皮张40张。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40张动物皮张为黄鼬Mustela sibirica皮张,黄鼬系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鼬皮张、捕鼠夹等照片;
2.移送案件通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卓某某、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被告人陈某某、证人卓某某、韩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 强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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