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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48********,汉族,半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村一废弃的虾塘旁用渔网进行捕候鸟,至当月4日凌晨捕获3只疑似鸟(俗称嘎叻鸟),并于当日将捕获的3只鸟宰杀;2016年10月5日4时许,又捕获到四只疑似鸟和一只疑似猫头鹰鸟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4只疑似鸟和1只疑似猫头鹰,第二天雷州市林业局将扣押陈某某的鸟和疑似猫头鹰放归自然。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对涉案的5只鸟进行鉴定:(1)送检的疑似猫头鹰活体1只确定为鸟纲(AVES)形目(STRIGIFORMES)鴟鳽科(Strigidae)东方角(Otus sunia),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送检的疑似候鸟活体4只确定均为鸟纲(AVES)鹳形目(CICONIIFORMES)鹭科(Ardeidae)黄苇(Ixobrychus sinensis)。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的5只鸟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2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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