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48********,汉族,半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村一废弃的虾塘旁用渔网进行捕候鸟,至当月4日凌晨捕获3只疑似鳽鸟(俗称嘎叻鸟),并于当日将捕获的3只鸟宰杀;2016年10月5日4时许,又捕获到四只疑似鳽鸟和一只疑似猫头鹰鸟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4只疑似鳽鸟和1只疑似猫头鹰,第二天雷州市林业局将扣押陈某某的鳽鸟和疑似猫头鹰放归自然。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对涉案的5只鸟进行鉴定:(1)送检的疑似猫头鹰活体1只确定为鸟纲(AVES)鳽形目(STRIGIFORMES)鴟鳽科(Strigidae)东方角鸮(Otus sunia),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送检的疑似候鸟活体4只确定均为鸟纲(AVES)鹳形目(CICONIIFORMES)鹭科(Ardeidae)黄苇鳽(Ixobrychus sinensis)。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的5只鸟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2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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