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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业州**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建始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建始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被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日至9月2日;自2019年10月17日至11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28日至8月11日、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发现本县业州镇小漂村一组丁家山林(小地名:燕飞洞)处有斑羚活动,便欲猎捕斑羚卖钱,陈某甲沿斑羚活动路线处放置捕兽铁夹,于2019年1月16日、1月17日共猎捕斑羚3只。同年1月25日,陈某甲驾车欲将斑羚运往建始县城出售,途中被建始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斑羚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始县森林公安局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陈某乙、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建始县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护总站鉴定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2年6个月——3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千——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芙蓉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业州**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3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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