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5********,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郑城镇宁安**村**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菜园种植罂粟,2020年5月10日,平邑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菜园里查获种植的罂粟99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宁栋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案卷材料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