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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行政村**村,务农,无前科。 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3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华县***镇**行政村**村自家院内空地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被***镇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镇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种植大烟(罂粟)的犯罪事实。在***镇派出所执勤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种植的罂粟苗进行铲除时,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配合予以全部铲除。经清点,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苗(俗称大烟)数量为690株。后经西华县农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的植物幼苗为罂粟幼苗。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管制3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及视频资料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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