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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3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在**镇**村**组的自家地里种植罂粟,2020年3月22日被民警查获,经清点共548株。经鉴定其种植的是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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