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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住单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单县公安局*****接匿名举报,单县**村陈某某家菜园内非法种植的罂粟,经现场清点,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10棵。陈某某对其种植罂粟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由单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1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庆阳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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