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住单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单县公安局*****接匿名举报,单县**村陈某某家菜园内非法种植的罂粟,经现场清点,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10棵。陈某某对其种植罂粟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由单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1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庆阳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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