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丰县**镇**村其自家院东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2018年3月31日,被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非法种植罂粟共81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清点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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