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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51********,汉族,文盲,务农,住丰县****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丰县**镇**村其自家院东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2018年3月31日,被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非法种植罂粟共81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清点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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