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8********,汉族,文盲,务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07时许,红庙镇派出所民警在红庙镇管场村工作检查时发现管场村二组村民陈某某家中种植大量毒品原植物罂粟。民警在陈某某儿子李某某的见证下对陈某某家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进行铲除,并清点后为1600株,民警将陈某某口头传唤至红庙派出所接受调查,陈某某对其种植1600株罂粟苗一事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害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清点照片、到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陈某某在家院子里种植罂粟及民警现场清点罂粟1600株的事实;3.被告人陈某某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现场清单笔录、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证实陈某某非法种植的为罂粟;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在16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和被告人家庭困难情况,建议判处管制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梅芸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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