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41939********,汉族,小学文化,住本市**镇**村**小圩**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为给妻子食用以缓解病痛,将自他人处获得的罂粟种子种植在其居住的位于本市**镇**村**小圩**号后侧空地。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确知所种之物系罂粟的情况后仍未予铲除。同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被告人陈某某种植的576株罂粟并强制铲除。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罂粟576株,暂存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罂粟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故意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志强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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