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3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35********,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现住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号**室。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小地名为“**坡”的农田播撒罂粟种,至2019年5月罂粟已开花、结果。同年5月24日上午,陈某某在收割罂粟果实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疑似罂粟植株共计700株。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疑似毒品原植物婴粟果实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等鸦片毒品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等物证照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铲除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5.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海涛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电话1387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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