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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2

被告人陈某某,男,193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35********,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组,现住宜昌市夷陵区**********室。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61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7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11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位于宜昌市夷陵区******组小地名为“**坡”的农田播撒罂粟种,至20195月罂粟已开花、结果。同年524日上午,陈某某在收割罂粟果实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疑似罂粟植株共计700株。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疑似毒品原植物婴粟果实中均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等鸦片毒品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等物证照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铲除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5.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海涛

2019722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组,电话1387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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