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55********,汉族,文盲,农民,住东明县**街道**庄**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未经许可,于2020年1月份,在东明县**街道**庄**村**村其家院内种植罂粟,2020年3月1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清点,共计774株。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3.视听资料执法录像;4.鉴定意见东明县农业农村局所作鉴定书;5.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娄西章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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