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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51********,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成武县**镇**村**村的空宅上种植疑似罂粟共计2606株,于2016年3月14日11时许被成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鉴定,陈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苗与罂粟(Papaversomniferum)匹配率99%。

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向成武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60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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