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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3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34********,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泗阳县**镇**村**组自家后院非法种植罂粟种子。同年3月19日,泗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并扣押疑似罂粟1030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送检样品系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罂粟系毒品原植物,仍非法种植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凌

检察官助理:顾豪娣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因陈某某及家人无通讯工具,陈某某邻居孙某某联系方式:1995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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