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3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3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住当阳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将罂粟种子播种在自家屋后菜地里。2020年3月20日,民警在陈某某菜地查获并铲除疑似罂粟原植物共计612株。经鉴定,陈某某所种植物系罂粟科罂粟属植物-Papaver somniferumL.,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当阳市公安局王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当阳市农业农村局植物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6.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巧俊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当阳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517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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